您当前位置:首页  第二学历  法规政策
徐州工程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 试 行 )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苏教财[2003]48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186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71号)及《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专业等(以下统称自学考试)学生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学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包括经教育、物价、财政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费用。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足额交费,收取的费用用于自学考试工作。

 第二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学生收费机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费,收取学费时要设专人负责,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

 第三条 “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生学习费用按学制分两次交纳。“助学二学历”专业学生学习费用按学制分三次交纳。

 第四条 在每次交费前,校财务处会同自学考试专业所在学院,将学生应缴费用通知到每个学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缴费用。开学两周后仍未缴清学校规定的应缴费用的学生(确有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和制定交款计划,经批准的除外),不发放本学期教材。同时不予报名参加本学期自学考试课程考试。

 第五条 学费收费标准:“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文科每生每学年4200元,理工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4800元。“助学二学历”专业,文科每生每学年2100元,理工科每生每学年225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2400元。学费中包括向省考办缴纳课程考试费、一次补考费。申请再补考或重考,须另缴补考费和重考费,重考费同补考费。免考课程不退课程学费。

 第六条 代办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00元。代办费包括学生书本费、讲义费、辅导教材费、实验报告等费用支出,代办费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据实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七条 学位评审费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114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118号)等文件规定,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评审标准且申请学士学位的同学,应缴纳学士学位评审费200元。

 第八条 入学新生因个人原因自行退学,学年内就学时间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扣除报名费、开班费等计200元;学年内就学时间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或因违反校纪被劝退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教材费据实结算。若涉及退费,必须出具“收费收据”。

 第九条 学院为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部门,为保证及时足额收缴费用,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与各学院要紧密配合,财务处应及时向各专业所在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学院应积极督促欠费学生缴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