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申请入党人的培养
第六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申请入党人,并将其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建立培养档案。
1.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两周内,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其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
2.党支部应有计划地组织申请入党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八条 申请入党人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至少两个月的培养考察,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列席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定期培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客观、全面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4.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学校时,党支部应将其培养材料完整、及时报上级党组织,由二级单位党组织统一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应仔细审阅,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措施。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至少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在原单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由现单位党组织经过半年以上的全面考察,确认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两学期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所在班级的前1/3以内;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所在班级的前1/5以内;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须符合所在学院的要求。凡在校期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2.通过团组织推优。推优在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团组织统一组织进行。参加团组织推优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实到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通过。推优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3.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个别特别优秀、且有突出实绩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最后一学年可放宽到所在班级的1/2以上,应由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后决定。
4.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参加校内党校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党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6.政治审查合格。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等。政审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十五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1.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召集全体党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测评。
3.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外师生员工对入党积极分子意见。座谈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还应征求公寓党员工作站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位同事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单位人数的20%,并做好记录。
4.党支部提出确定发展对象的综合意见,经二级单位党组织同意后,通知其本人提交不少于两千字的自传材料。
第十六条 上报预审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政治审查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采取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上公示方式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范围内开展。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社会工作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结业时间、主要获奖情况、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公示期限、二级单位党组织名称及联系方式、校党委组织部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暂缓发展。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由党支部签署“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后上报二级单位党组织,经二级单位党组织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预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材料由二级单位党组织预审,各单位兼职组织员初审,校专职组织员审核。具体程序是:
1.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学生科长、团委(总支)书记和辅导员,对发展对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预审意见。
2.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单位兼职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3.校党委专职组织员对二级单位党组织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个人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各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在班级中的排名、公寓区表现情况、团组织推优结果、公示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
教职工发展对象还应包括教学科研、工作表现、近三年考核结果等材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 接受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截止每年3月10日),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申请入党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2.指导申请入党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3.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 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和公寓党员工作站意见情况。
4. 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 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 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主持人要引导与会同志(含列席支部大会的入党积极分子等)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会后,党支部书记要在《入党志愿书》上及时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签署姓名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组织员谈话。支部大会接收申请人入党后,要将其全部材料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各单位详细审阅上报材料和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由专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经校党委授权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新接受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及时填写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 签盖授权印章。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后,应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进行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必须重新为申请入党人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预备党员,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进行谈话并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适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有针对性地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1.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采取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
3.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他们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及时提醒,帮助其改正;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按季度分析讨论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及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期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采取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上公示方式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范围内开展。
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社会工作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间获奖和综合表现情况、公示期限、二级单位党组织名称及联系方式、校党委组织部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一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由二级单位党组织预审。各单位兼职组织员初审后,由校党委专职组织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5.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和公寓区党员工作站意见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5)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6.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决议及时报二级单位党组织。经校党委授权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填写审批意见,并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适时宣布审批结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等,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三十五条 对长期在外工作或处于长时间实习阶段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预备党员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和考察。对预备期满的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如工作调动或涉及毕业,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工作。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不准接收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不准讨论未经公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3.不准个人指定或者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4.不准在临近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5.上报的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7.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也不准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之于党组织之外。
8.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徐工院委发[2010]14号)。对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办法》、《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徐工委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徐州工程学院委员会